原告施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市xx区x镇贝xx区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吴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x,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市x区x镇x村x号。
原告施xx诉被告何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x经本院以公告方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xx诉称,原、被告于2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何x。双方婚初感情一般,20x年被告沾染了赌博的恶习,在外欠下巨额赌债,原告多次规劝,被告非但不听,还经常为此与原告发生争执,殴打原告。2009年年初被告离家后就极少回来,现在更是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500元。
被告何x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何x。婚后原、被告因为生活琐事等经常发生争执,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原件1份、照片4张、当票、发票、律师函、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融资合同书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被告现离家不归,至今无音讯,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目前下落不明,原、被告所生女儿由原告抚养为妥,被告支付相应的抚育费。对于原、被告双方财产问题,本案暂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施xx与被告何x离婚。
二、原、被告婚后所生一女何x(20xx年x月x日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何x自2010年12月起每月给付女儿抚育费人民币xx元,至女儿18周岁止。(支付方式:逐月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顾煜麟
审判员裴孙英
代理审判员王妹
书记员蒋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