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XX。
被执行人王X。
被执行人王X,系王X之妻。
本院2011年2月14日受理丁XX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王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于2011年2月20日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2011)城执字第X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至今被执行人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举证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次执行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终结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