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江河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草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毕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
原告上海江河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江河广告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网络广告代理框架合同》一份,原告按约支付给被告预付款50,000元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2009年10月26日,被告退给原告10,000元,尚欠40,000元至今未退给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原告预付款40,000元。为此,原告当庭提供如下证据:
1、2008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网络广告代理框架合同》一份,旨在证明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关系;
2、2008年3月31日,被告开具的《收据联》一张,旨在证明原告支付给被告50,000元的事实;
3、2008年3月1日被告授予原告的《授权书》一份,旨在证明被告授予原告为其销售代理商的事实;
4、2009年10月26日,华夏银行出具的《汇兑凭证》一份,旨在证明被告已退给原告10,000元的事实。
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3月15日签订《网络广告代理框架合同》一份,由被告为原告发布网络广告,网站为中国博客;广告发布期为2008年3月15日至2009年3月15日止。合同约定,原告需向被告预付本次广告代理费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给被告预付款50,000元。嗣后,因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2009年10月26日被告退还给原告10,000元,余款因未退给原告,原告经催讨未着,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约支付给被告预付款后,被告理应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显属违约,被告应承担法律责任。审理中,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审查后予以采信。原告之诉,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江河广告有限公司预付款4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80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秋佩
审判员陶伟民
代理审判员何柏琴
书记员吴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