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甲
委托代理人郭海滨,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乙
上诉人罗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10)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甲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罗某甲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上诉人罗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