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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某甲与被上诉人罗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甲

委托代理人郭海滨,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乙

上诉人罗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10)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甲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罗某甲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上诉人罗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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