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以上诸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陈某与被告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陈某及其委托代理陈某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樊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11年1月17日12时50分,被告樊某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自西向东沿段村X村下沟弯道处,因操作不当,造成无号牌农用三轮车侧翻,致农用三轮车乘坐人陈某军受重伤入院,经渑池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攀金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军无责任。故依法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元。
被告樊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7日12时50分,被告樊某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自西向东沿段村X村下沟弯道处,因操作不当,造成无号牌农用三轮车侧翻,致农用三轮车乘坐人陈某军受重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1月17日陈某军到渑池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2011年1月26日10时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期间用去抢救费x.7元。经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攀金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军无责任。
另查明,受害人陈某军,X年X月X日生,农业家庭户口,2010年1月至事故发生一直在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公司渑池分公司工作,妻子王某,被抚养人父亲陈某,农业户口,X年X月X日生,长子陈某龙,农业家庭户口,X年X月X日生,次子陈某龙,X年X月X日生。
本院认为,被告樊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致车辆乘坐人陈某军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樊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军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樊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陈某作为受害人陈某军家属,要求被告樊某赔偿受害人陈某军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x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被告樊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攀金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陈某损失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樊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长马邦军
审判员管天定
审判员毛克信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董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