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略)……。2010年8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略)……。2010年8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系连江县X镇……,户籍地(略)……。2010年8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杨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有为、周虹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黄某接受了连江县X村民陈某临终时赠与其的一只猎枪并私藏在家中。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李某、杨某在连江县X镇李某经营的拖拉机修理店内,利用该店的机器设备,各自加工仿制了一只猎枪。被告人李某还自制了九十四枚子弹弹壳。2010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杨某、黄某相约持上述枪支、弹药在连江县X村等地进行非法狩猎活动。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杨某仿制的枪支、被告人黄某持有的枪支均认定为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杨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施某、陈某、占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支检验鉴定书、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分别非法私自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黄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不具有配枪资格而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指控的罪名均成立。鉴于三被告人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系用于生产所需,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二十五条第某款、第某百二十八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某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扣押在案的猎枪三支、猎枪子弹等违禁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XXX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XXX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某、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某款的规定处罚。
第某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某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某款的规定处罚。
第某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某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一、对于《解释》施某前,行为人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照刑法第某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对于《解释》施某后发生的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