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宗某,女。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姚峰,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洪波,唐河县X乡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胡某、宗某与被上诉人邱某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7)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均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7)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玉建
审判员李光红
代理审判员张继强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