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刑事判决书第六页第十三行“至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止”;
现更正为“至二○二三年八月十五日止”。
审判长张华
审判员王峥
代理审判员周康
书记员马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