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某某。
委托代理人施志敏,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戚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戚某某应支付沈某某货款人民币140,000元,此款于2010年7月24日之前支付70,000元;于2010年9月24日之前再支付70,000元;
二、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如有任何一期逾期履行的,则由戚某某加付沈某某人民币20,000元;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1,907元,均由上诉人戚某某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13日签字生效。
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斌
审判员姚国治
代理审判员金猷
书记员王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