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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上诉人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上诉人马某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新友

审判员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李某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超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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