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上诉人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上诉人马某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新友
审判员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李某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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