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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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李某甲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2010年12月13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佛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2010年11月16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佛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又名叶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2010年11月1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佛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2010年11月1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佛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叶某、李某乙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李某甲、叶某、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杨某收拾房子时,在自家牛圈棚内发现其兄弟杨某贵生前遗留的单管火药猎枪一支(附带火药葫芦一个、铁砂子一瓶),便将猎枪及火药、铁砂子藏匿在上沙窝纸坊坪山上羊圈内。2010年10月底,杨某骑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带上李某甲一同到山上安夹子,准备猎捕野猪、麂子等变卖。当天,两人在上沙窝老君荡山梁安夹子两把。11月14日,杨某再次骑摩托车载李某甲上山查看是否夹有动物。两人将摩托车停放在纸坊坪,杨某从羊圈内取出猎枪,二人徒步来到安夹子的山梁,发现一只黑熊被夹子夹住,尚未死亡,杨某便朝黑熊头部开了两枪。黑熊被打死后,二人将黑熊尸体抬到纸坊坪,又用摩托车将黑熊尸体运到下沙窝村小龙洞沟杨某的平房内解剖,并将黑熊制品藏匿。之后,杨某托X某联系买某。11月15日,叶某经X某、X某介绍,与李某乙合伙以x元价格将黑熊制品购买。杨某分得赃款7300元、李某甲分得赃款6900元。叶某、李某乙在运输黑熊制品至宁陕四亩地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黑熊制品价值x元。案发后,杨某退赃款6300元,李某甲退赃款6900元。运输黑熊制品的作案工具陕x长安面包车车主为被告人李某乙,在侦查阶段,该车已被李某乙家属领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1、刑事案件登记表,四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记录。2、被告人杨某、李某甲、叶某、李某乙供述。3、证人X某、X某、X某证言。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5、鉴定报告,黑熊价值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甲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同时违反国家枪支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两罪实行并罚。公诉人认为杨某有自首情节,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叶某、李某乙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非法购买、运输,危害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考虑到四被告人均是初犯,且悔罪态度较好,故可适用缓刑。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四、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以上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随案移交作案工具夹子一个,赃款x元,依法没收。赃款上缴国库。未移交作案工具单管猎枪一把、长安面包车、两轮摩托车各一辆依法没收(长安面包车、两轮摩托车由公安机关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王立群

代理审判员杜辉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文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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