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段某,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于1968年参加工作,1983年7月调入西安市X区司法局,同年8月西安市X区法律顾问处(即现被告)成立,其在该处工作至2004年6月退休。2009年1月起被告应依据西安市X区人事局、财政局文件(未人发[2009]X号)的规定,每月向其发放生活补贴。但被告一直未执行该文件。后其申请人事争议仲裁,西安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申请事项不属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自2009年1月起按未人发[2009]X号文件的规定每月发放1316元的生活补贴。
本院认为,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系国家对该部分人员给予的政策性补贴,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由政策制定部门及执行部门予以解决。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执行未人发[2009]X号文件,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原告向本院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X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波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