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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教师。

被告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址同上,业务员。

原告黄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党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x经某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1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张xx。由于我与被告家庭、经某、为人处事观念迥异,婚后常因琐事产生矛盾。我与被告长期两地分居,感情荡然无存。今年年初被告用烟头烫我,并连续实施家庭暴力,后我报警才将事态平息,无奈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xx辩称,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结婚,且婚后生有孩子。我与原告感情很好,只是今年年初因琐事发生争执,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提出离婚显属草率,我不同意离婚。

经某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1997年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1月13日进行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同年1月2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初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张xx,现随原告生活。婚后被告长期外出跑业务,双方分居生活时间居多,致夫妻缺乏沟通,感情受到一定影响。2011年初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打架,后原告报警,经某安机关处理后事态得以平息。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经某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比较牢靠,婚后理应和睦相处,相互谅解,共同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不能妥善处理夫妻间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积极给原告做和好工作,愿意放弃前嫌,修复双方的婚姻关系,足见原、被告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xx要求与被告张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党xx

二○一一年x月x日

书记员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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