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田某甲,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被告:田某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田某甲、田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1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刘某君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