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公务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刘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唐某系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干警,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便执行,报请本院执行。依照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刘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材料移送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贤良
审判员杨绍纯
审判员马国庆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舒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