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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某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陈某诉某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某,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我与被告王某于2009年7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一子叫王某骐。后不久被告即以打工名义外出至今未某,也未某家里联系,经济上不管不问,给家里生活带来巨大压力,使我们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在家里生活,照顾孩子全有我婆婆打理,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提出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费用自理。

被告未某。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骐,现跟随被告家人生活。于2009年7月9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同年7月底被告王某外出务工,与家中失去联系,至今已两年有余。现原告诉某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费用自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相关陈某,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询问笔录、证明两份等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在婚后不久即外出,两年多未某家中联系,原、被告未某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基础,现被告经本院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已无法维系正常的夫妻关系,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某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原、被告之子王某琪暂由原告陈某抚养,抚养费暂由其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之子王某骐(X年X月X日生)暂由原告

陈某直接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自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国强

审判员李永超

审判员张少宇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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