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林,湖南真诚(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所在地址祁东县X镇X路。
负责人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秋林,湖南天戈(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邹润琦,湖南天戈(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尚未收齐证据为由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尚未收齐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友云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