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某,女,30岁,汉族。
被告田某,男,31岁,汉族。
原告屈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唐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黄宗辉、被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1月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田某磊。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被告对原告的家庭暴力。2008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被告自己承认有外遇,但声称要和某三者断绝来往,后经证实他们至今仍然继续来往。近几年被告沾上赌博,将家庭财产及原被告经营的公司资产几乎输完,家庭生活一度陷入困境,现一家人的生活全靠原告一人的工资支撑。综上,原被告经人介绍短暂相识后就匆忙结婚,感情基础不好,婚后被告性格怪癖,经常酗酒打骂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对夫妻感情不忠,被告有第三者,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后被告又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调解和某的可能,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田某磊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作如下分割:(1)、位于北京市X区一套7.97平方的平房归原告所有,(2)、比亚迪F0轿车一辆,车牌号京x归被告所有,(3)、夫妻双方经营的公司及公司的资产归被告所有;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为了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被告认为双方的婚姻仍有挽回的余地,坚决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1月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田某磊。婚后原、被告因为琐事发生过争执。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且育有一子。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但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本案审理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尚有和某可能。原、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应相互关心、相互忠诚,加强夫妻间的情感交流。为了维护和某稳定的家庭关系,为了原、被告儿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屈某要求与被告田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助理审判员唐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