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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徐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徐某于2001年12月13日按当地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因被告当时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徐某于X年X月X日出生,次子徐某硕于X年X月X日出生。因被告徐某的家庭暴力,我们无法在一块共同生活,现要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的非婚生子徐某由被告抚养,次子徐某硕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徐某辩称:我不同意她抚养孩子,两个孩子我都抚养,她支付孩子抚养费用。

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于2001年12月13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典礼后同居生活。同居生活后于2003年农历4月27日生育长子徐某,现随被告徐某生活,于2009年农历8月23日生育次子徐某硕,现随原告刘某生活。原被告同居后没有共同财产。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因生活琐事已解除了同居关系。原、被告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本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典礼同居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现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因矛盾已解除了同居关系。非婚生长子徐某现随被告生活,徐某硕现随原告生活,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以长子徐某随被告徐某生活,次子徐某硕随原告刘某生活为宜。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的非婚生长子徐某暂由被告徐某抚养,次子徐某硕由原告刘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桑文宇

审判员郭芳

审判员靳志民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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