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城县X组。
负责人周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贾留套,河南郝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清斌,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城县X组(以下简称段沟组)与被上诉人周某乙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段沟组于2010年6月24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双方所签订的“承包看管望火楼栗坡地合同”。该院于2010年10月10日作出(2010)方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段沟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沟组的委托代理人贾留套、被上诉人周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清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方城县X组。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李进军
审判员李晓梅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李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