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郯城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上诉、答辩,提供证据、调解,代签法律文书,变更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又名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施工队负责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飞,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上诉、答辩,提供证据、调解,代签法律文书,变更诉讼请求。
上诉人郭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某某又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4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爱群
审判员王海蓉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童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