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郭某某与孙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时间:2004-11-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一终字第19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郯城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上诉、答辩,提供证据、调解,代签法律文书,变更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又名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施工队负责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飞,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上诉、答辩,提供证据、调解,代签法律文书,变更诉讼请求。

上诉人郭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某某又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4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爱群

审判员王海蓉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童玉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