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2011年6月9日对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作出的(2011)秦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1)秦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第3页第十六行、第十七行中笔误为“每亩”,应补正为“每平方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亚敏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代理审判员陈建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文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