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张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吴某系被继承人张某某的妻子,被告张某系张某某与吴某所生育的女儿。2003年12月3日,张某某死亡,遗留有其与吴某共有之本市某某室房屋。现吴某与张某就张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达成一致意见,该房屋中属于张某某的遗产归吴某继承所有,张某放弃继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其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某某室房屋归吴某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元1,092元由吴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