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佛伦西威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
申请人杰佛伦西威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7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鹤壁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承兑汇票(出票金额60万元,出票日期2011年4月29日,编号(略),出票人鹤壁市超越电梯有限公司,出票行鹤壁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收款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1年10月28日,付款行号(略),杰佛伦西威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杰佛伦西威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杰佛伦西威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曹建业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