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兴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滕某甲。
原告周某乙。
原告周某丙。
法定代理人滕某甲。
原告周某丁。
原告梁某(曾用名梁X)。
原告滕某戊。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