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业,住(略)。系李某甲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退休工人,住(略)。系李某甲之父。
上诉人邢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甲、周某、李某乙为欠款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8)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5月6日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宛龙立审字第X号民事裁定,进入再审。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宛龙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邢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查明:原告邢某与被告李某甲同为南阳市公安局机动车监测站职工,邢某将14万元现金交给李某甲,托她为别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后邢某发现被骗追要该款。2007年3月13日,李某甲给邢某书写14万元欠条1份,后李某甲多次还款,双方认可归还x元。2007年10月5日,被告周某、李某乙出具保证书一份,“今李某甲欠邢某所有钱共陆万五千元整,用地皮抵账。”因未履行,双方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李某甲以代办驾证为名收取邢某等人钱款数额巨大,已涉嫌诈骗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立案侦查。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李某甲以代办驾驶证为名收取原告邢某14万元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4万元应属被害人损失,本案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民事调解书以民事案件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显属不当。
原审法院裁定:一、撤销本院(2008)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告邢某的起诉。
上诉人邢某上诉称:此款虽为李某甲办证所用,但其将款挪用,后出具欠条,因此,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且李某甲涉嫌犯罪案件,已立案仅三年,至今未果,为保护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调解处理并无不当,原审程序合法。
被上诉人李某甲、周某、李某乙辩称:此款系被他人诈骗,公安机关已立案,原审处理正确。
依诉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系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邢某委托被上诉人李某甲为他人办理驾驶证,并付给李某甲办证款14万元。李某甲因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诉人邢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李某甲
审判员王邦跃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尤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