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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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109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隆回县人。

被告隆回县X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院院长。

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隆回县X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有待于鉴定结论作出后才能开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李某彬

审判员刘爱炎

人民陪审员罗忠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湘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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