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隆回县人。
被告隆回县X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院院长。
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隆回县X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有待于鉴定结论作出后才能开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李某彬
审判员刘爱炎
人民陪审员罗忠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湘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