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州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瑞玲,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照斌、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淅川县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刘吉中,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州市X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杨某丙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邓州市X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9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南王营轧油厂属南王营村民委员会所有;诉讼费由杨某丙负担。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0)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邓州市X村民委员会不服原判,于2011年6月26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州市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王瑞玲,被上诉人杨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孙照斌、刘吉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0)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500元,予以退回邓州市X村民委员会。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梅安生
审判员窦丁平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薛庆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