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黄某。
被执行人周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201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周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卫军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