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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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冷执字第19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XX路X号,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路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项城市X区XX路XX建材市场,居民身份证号:x。

本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永冷诉前保字第X号诉前保全的裁定,查封了李某清位于冷水滩区XXXX路X号X栋XXX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x号)。现因该案已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李XX位于冷水滩区XXX路X号X栋XXX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x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袁X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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