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XX路X号,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路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项城市X区XX路XX建材市场,居民身份证号:x。
本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永冷诉前保字第X号诉前保全的裁定,查封了李某清位于冷水滩区XXXX路X号X栋XXX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x号)。现因该案已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李XX位于冷水滩区XXX路X号X栋XXX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x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袁X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