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西二环。
负责人曹某。
被执行人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龚某、苏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依据西安市X区公证处(2011)西莲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3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写明被执行人已经归还所有的车贷欠款,现申请结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公证处(2011)西莲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某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