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王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区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XXXX年XX月X日作出(XXXX)永冷执字第XXX号
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XX所有的在永州市X区XXX路与XX路交汇处舜德城市摩尔X栋X层有商业用房一层中的XXX号门面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号),现被执行人王XX已全部履行完毕判决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XX所有的在永州市X区XXX路与XX路交汇处舜德城市摩尔X栋X层有商业用房一层中的XXX号门面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