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某,女,汉族,1978年农历6月生,陕西乾县X镇X村,农民。
被执行人康某,男,汉族,1976年农历2月生,陕西乾县人,住(略)。
本院在执行程某申请执行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2日作出的(2003)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某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补偿款x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某,查明被执行人康某长期在外、不知去向,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县人民法院(2011)乾法执恢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战民
代审判员史志强
代审判员侯军伟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解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