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张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路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张某甲祖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路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路某丁之父。
委托代理人路某己,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路某丁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合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路某丙、被上诉人路某丁的委托代理人路某戊、路某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霞
审判员赵广红
审判员邢霞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邢燕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