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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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撤销案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48岁。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周春辉,职务局长。

原告王某不服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

称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撤销案件决定,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4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

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孟水云,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徐立新、刘林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不能在三个月内结案,本院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9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人社局于2011年1月15日对原告王某作出郑人社劳监撤字[2011]x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告知书》,其主要载明: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和《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以及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X号),现决定对你投诉的郑州万发机械厂未按规定给你缴纳养老保险一案给予撤案。理由与依据如下:经调查,郑州万发机械厂系百炉屯村X村办集体企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城镇X村办集体企业及其职工。该厂不属于上述规定之征缴范围。你所投诉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告市人社局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告知书》的证据、依据:第一组证据1、投诉书,显示王某要求郑州万发机械厂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王某身份证明,证明原告是百炉屯村X村民;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郑州万发机械厂是集体所有制单位;4、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郑州万发机械厂的唯一出资人是百炉屯村X村办企业;5、任命书,证明郑州万发机械厂的厂长由村委会任免;6、合同书,证明郑州万发机械厂属于村办集体企业;7、证明,证明郑州万发机械厂原来的名称是河南纺织机械厂配件五分厂,2009年7月村委会免去法定代表人崔万增的职务;8、解除协议,证明郑州万发机械厂属于村办集体企业;9、调查笔录,证明郑州万发机械厂属于村办集体企业,王某是2004年3月离开该企业的;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所作撤销案件决定事实清楚。第二组证据:1、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证明劳动监察的启动是在2010年11月22日受理了原告的投诉;2、《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告知书》,证明被告于2011年1月15日作出告知书;3、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证明被告于2011年1月18日将撤销案件告知书送达给王某;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所作撤销案件决定程序合法。依据:1、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证明被告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有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2、《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是被告撤销案件的程序性规定;3、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其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村办企业不属于养老保险强制征缴的范围;4、农业部《关于乡镇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的通知》及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证明村办企业不属于养老保险强制征缴的范围。以上依据证明被告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适用法规正确。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劳动监察案件撤销告知书》,被告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处理问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被告郑人社劳监撤字[2010]x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告知书》,并判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郑人社劳监撤字[2010]x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告知书》,证明劳动监察部门的行为与决定书有出入,处理决定书上只说让交工伤保险而没有要求交养老保险;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信访材料,证明社会保险劳动部门应当管;3、郑开劳仲裁字[2006]第X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证明郑州万发机械厂应当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4、(2006)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7)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判决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被告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王某是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村民,2004年以前曾在郑州万发机械厂(原河南纺织机械厂配件五分厂)工作;郑州万发机械厂是百炉屯村X村办集体企业,未给王某等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X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根据该条规定,目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城镇X村办集体企业尚不属于强制性征缴的范围。1999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给农业部的批复——《对的意见》(国法函[1999]X号)规定:“鉴于乡X村人口,有的是城镇人口,目前是否应当参加社会保险,须作进一步研究。建议你部与劳动保障部就有关情况先进行调查研究。有关问题拟在今后有关的社会保险立法工作中予以考虑”。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目前乡镇企业不属于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范围。因此,郑州万发机械厂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并不违反《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王某所投诉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告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告知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2010年11月16日王某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要求郑州万发机械厂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鉴于郑州万发机械厂为村办集体企业,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强制征缴的范围,因此,王某投诉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2005年12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X号)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出现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形,可以撤销立案。被告根据该通知规定,于2011年1月15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告知书》并送达王某,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郑人社劳监撤字[2010]x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告知书》。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王某对被告的第一组证据的1、2、3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据4内容是真实的,但反映的不是真实情况,郑州万发机械厂不是集体企业;证据5中苏合年的任命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崔万增的任命有异议,没有经过全体村民的讨论,任命是不真实的;证据6既没有经过村委会,又没有经过群众讨论,完全是个人所为,全厂职工都不知道;证据7、8全厂职工都不知道;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但记录内容不全面,原告要求的不只养老保险,还有工资等,对崔仁杰的调查笔录原告不清楚。对第二组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对第三组依据1真实性无异议;依据2原告不知道;依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的工作人员修改了,被告给我们发的告知书与法条不符,被告告知书的依据中没有说不包括村办企业和职工;依据4原告没有见过。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的处理情况都不清楚,认为即使是真实的,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是相矛盾的;证据2也没有明确说村办集体企业必须参加养老保险,从而印证了村办集体企业不属于强制征缴范围;证据3按正常程序对裁决书不服的还可以进行起诉,其是否生效并不清楚;证据4证明裁决书并没有生效。

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系在行政程序中依法收集的,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结合庭审质证意见予以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结合庭审质证意见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系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村民,原在郑州万发机械厂(原河南纺织机械厂配件五分厂)工作。郑州万发机械厂系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村办企业。郑州万发机械厂未给王某等职工参加养老保险。2010年11月16日,原告到被告处投诉,要求被告责令郑州万发机械厂给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被告经调查后认为郑州万发机械厂系村办企业,没有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不存在违法行为,于2011年1月15日作出郑人社劳监撤字[2011]x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告知书》。原告不服,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国务院于1999年1月制定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X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告王某到被告处投诉,要求郑州万发机械厂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告立案调查后决定撤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原告不服被告撤销案件的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村办集体企业是否属于基本保险费强制性征缴范围。被告认为原告所在的郑州万发机械厂属村办集体企业,不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征缴范围。除法条外,被告还提供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的意见》及农业部《关于乡镇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的通知》。《对的意见》是:“鉴于乡X村人口,有的是城镇人口,目前是否应当参加社会保险,需作进一步研究。建议你部与劳动保障部就有关情况先进行调查和研究。有关问题在今后有关的社会保险立法工作中予以考虑”。《关于乡镇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一、要明确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都不包括乡X镇企业及其职工征缴社会保险费是没有法定依据的。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把乡X镇企业并强行征缴社会保险费,即所谓“社保扩面”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应依法予以制止。二、要加强乡镇企业社会保险问题的调查研究。各地乡镇X乡镇企业职工的待遇状况也十分复杂,且绝大部分是农民身份,有自己承包的土地,这与城镇企业职工是完全不同的。目前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是否参加社会保险,需作进一步调查研究。我部拟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有关问题将在今后社会保险立法中另行规定。三、要探索乡镇企业的社会保障制度。从长远看,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稳定职工队伍,增加企业凝聚力,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项工作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配合,积极探索,搞好试点,积累经验,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适合乡镇企业特点的多形式、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务院1999年1月制定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仍在施行,至今尚未修改。被告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村办集体企业及其职工不属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原告投诉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对王某投诉的郑州万发机械厂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一案撤案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王某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郑人社劳监撤字[2011]x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告知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撤销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1月15日作出的郑人社劳监撤字[2011]x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告知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青

审判员荆战武

人民陪审员程景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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