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0日8时1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沿邓内公路自北向南行至张村X路口处,与被害人王××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黄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万××证实,有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死亡证明、法医鉴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晓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