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男,49岁。
委托代理人曹向东、程某,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男,61岁。
原告耿某与被告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某诉称,被告于1999年10月1日向原告借某x元,以其名下位于中原区西十里铺南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的房产作为抵押。后经双方协商,该房屋以x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后原告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不愿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来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位于中原区西十里铺南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丁某承担。
被告丁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丁某于1999年10月1日向原告耿某借某x元,并以其名下位于郑州市X区西十里铺南路X号院X号楼X号的房产作为抵押。借某后被告丁某将此房屋交付给原告耿某,原告耿某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后被告丁某没有如期归还借某,经双方协商,被告丁某于2002年9月24日将该房屋以x元的价格卖给原告耿某,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日期书写为1999年10月1日。但经原告耿某多次催促,被告丁某一直不愿为原告耿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解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房屋买卖协议书、借某、房屋产权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丁某和原告耿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耿某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丁某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丁某拒不协助原告耿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系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耿某要求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郑州市X区西十里铺南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郑房产权郑字第(略)号)归原告耿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2617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877元,由被告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郑军
人民陪审员田波
人民陪审员张秀荣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