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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赖某甲诉被告姚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赖某甲。

被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赖某乙,原告赖某甲、被告姚某之长子。

委托代理人:赖某丙(耀),原告赖某甲、被告姚某之次子。

原告赖某甲诉被告姚某离婚一案,原告赖某甲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旭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杜建祥、库锁庆参加评议,于2011年9月2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赖某甲、被告姚某以及被告姚某的委托代理人赖某乙、赖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0年元月份在清丰县X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有两子。因二人脾气不合,经常吵架生气。开始为了孩子,迁就着过日子。现孩子已长大成人,原告赖某甲曾于2008年5月、2009年、2010年先后三次起诉与被告姚某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但原、被告却和好无望,故起诉到人民法院两次要求离婚。

被告姚某辨称:原、被告已结婚多年,现在已儿孙满堂,本来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原告赖某甲却不知珍惜,多次提出离婚。被告姚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赖某甲与被告姚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80年1月份在清丰县X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赖某乙,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赖某丙,现两个儿子均已成家另过,且也已经有了自己的子女。原告赖某甲自2008年5月21日起先后三次向本院起诉,提出与被告姚某离婚,经本院(2008)清民初字第X号、(2009)清民初第X号、(2010)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三次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三十余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婚后又生育了两个儿子,且儿子也均已成家,现子孙满堂,又有实际的夫妻感情结晶和内容。现原、被告均已年近六十,已过知天命之年,且又子孙满堂,均应珍惜三十余年的夫妻感情,珍惜来之不易的满堂子孙,珍惜家庭的和谐稳定。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长辈是晚辈的一面镜子,作为长辈应在为人处事、维护家庭和谐、处理家庭纠纷上为晚辈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本案中原告赖某甲虽已三次起诉离婚,但本案被告姚某以珍惜三十余年的夫妻感情、以珍惜来之不易的满堂子孙、以珍惜家庭的和谐稳定为由不同意离婚,于法于情于理均应采纳;同时,本案原、被告的两个儿子期盼父母和好如初,期盼有一个完整的家,期盼家庭的和谐稳定,于情于理也不能视而不见。因此,只要原、被告能够摒弃前嫌、互谅互让、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夫妻感情仍能够和好如初,家庭和谐仍能够发扬,仍能够尽享晚年的天伦之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赖某甲与被告姚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赖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某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旭栋

审判员杜建祥

审判员库锁庆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裴振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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