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
委托代理人宋××。
被告洪×。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宋××诉被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洁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宋××与被告洪×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洪×向原告宋××借款人民币x元,被告自2010年3月起于每月25日归还原告人民币2000元,至实际还清止;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被告洪×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3月2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丁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