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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与被告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甘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

被告薛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1年1月15日被告薛某向原告许某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3%,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薛某向原告许某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本金和利息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由被告薛某于2011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许某本金x元,剩余的x元本金及全部利息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薛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长峰

审判员曹江平

代理审判员乔文博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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