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
被告薛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1年1月15日被告薛某向原告许某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3%,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薛某向原告许某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本金和利息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由被告薛某于2011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许某本金x元,剩余的x元本金及全部利息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薛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长峰
审判员曹江平
代理审判员乔文博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