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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乐东县支行、三亚市银农实业开发总公司与三亚置地投资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3-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三亚执字第17-2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三亚执字第17-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乐东县支行,住所地:乐东县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三亚市银农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三亚农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亚置地投资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十八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三亚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乐东县支行、三亚市银农实业开发总公司与三亚置地投资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经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三亚置地投资开发总公司所有的"榆林别墅山庄"的A4、A5、A6、A7、B1、B2六幢别墅(房产证号分别为三集房字第433、439、425、435、431、X号),并已委托拍卖机构进行了三次拍卖,但没有拍卖成交。目前本院尚未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进行实体处分。为防止被执行人擅自处分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三亚置地投资开发总公司所有的"榆林别墅山庄"的A4、A5、A6、A7、B1、B2六幢别墅(房产证号分别为三集房字第433、439、425、435、431、X号),续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王翔

执行员陈某洪

执行员左家锋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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