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X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社理事长。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X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多次送达起诉状副本,均因为无法找到当事人而未送达,原告遂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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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马湘辉
审判员左强
审判员李某成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