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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蔡某拖欠货款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上诉人蒋某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465-X号民事裁定,以“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被上诉人蔡某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拖欠货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此规定,道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上诉人蒋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465-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屈中亚

审判员谭少华

代理审判员王兰青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乐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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