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某,男,25岁,现在湖南省XX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05)邵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x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1月23日交付执行。二00九年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于2010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邓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改造表现较好。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现在医院从事医务犯工种,能自觉服从干部安排,劳动积极,完成任务较好。自入监以来无违规扣分记录。现有累计奖励分118.8分,2009年评估等次为B等。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X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邓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邓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执行至二0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
审判员曾辉
审判员朱元生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