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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江某减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江某,现在XX监狱服刑。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某犯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2008年6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XX监狱于2011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XX监狱提出,罪犯江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改造表现较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中积极肯干,任务完成较好,得到干警的一致好评。现有减刑分106.3分,2010年评估等次为B等。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X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XX监狱提出罪犯江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江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江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执行至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某

审判员周吉民

审判员胡明华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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