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精密工具(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B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2月底向被告提供了图号为x等5种CBN刀片250把,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元。被告于2007年6月25日支付货款共计x元,尚欠x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主动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价款。
被告辩称,对欠款金额及事实均无异议,因原告提供的刀片有质量问题,故拖欠至今,现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B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19日前支付原告A精密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元,若被告逾期支付,则应向原告全额支付价款x元;
二、本案受理费862.5元,减半收取431.25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5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慧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