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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史某与被上诉人洛阳迅智工贸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迅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X镇大郎庙。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自强,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史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迅智工贸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史某,被上诉人洛阳迅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自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赵群兴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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