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洛阳市X区松鹤食品行业主,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秀梅,洛阳市X区邙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薛红,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一般代理。
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鲍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秀梅、薛红,被上诉人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睿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李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