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阳市双凤明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平、崔某某,河南海涛(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刘某某,女,1955年生。
委托代理人陈国顺,河南海涛(略)事务所(略)。
申请人因不服唐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唐劳仲案字[2010]X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申请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和50条规定,不应适用终局裁决程序,属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于法无据。
被申请人答辩称:该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终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依照上述(一)、(二)项规定才可适用终局裁决。而本案中的终局裁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伤残津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均不属终局裁决范围。故本案的终局裁决无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唐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唐劳仲案字[2010]X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南阳市双凤明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飞
审判员李进军
审判员李晓梅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