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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双凤明胶有限公司因不服唐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唐劳仲案字[2010]5号仲裁裁决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阳市双凤明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平、崔某某,河南海涛(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刘某某,女,1955年生。

委托代理人陈国顺,河南海涛(略)事务所(略)。

申请人因不服唐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唐劳仲案字[2010]X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申请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和50条规定,不应适用终局裁决程序,属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于法无据。

被申请人答辩称:该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终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依照上述(一)、(二)项规定才可适用终局裁决。而本案中的终局裁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伤残津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均不属终局裁决范围。故本案的终局裁决无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唐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唐劳仲案字[2010]X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南阳市双凤明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飞

审判员李进军

审判员李晓梅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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