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男,生于1948年10月16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汉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姚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某某以被上诉人陕西汉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上诉已无意义为由,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姚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姚某某负担。其余5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姚某某持据到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赵祥森
审判员陈朝晖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鲁卫平